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100萬元以下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

 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,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,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,不計入贈與總額;

  另依財政部85年4月10日台財稅第850161844號函規定,父母於子女婚嫁時,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財物,應不計入贈與總額。

  例如:甲君、乙君夫妻之兒子及女兒皆於106年1月結婚,甲君、乙君各自於106年1月贈與420萬元之現金或財物與兒子及女兒,於扣除甲君、乙君當年度各自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,餘200萬元屬甲君、乙君於兒子及女兒婚嫁時贈與之財物,因此無須繳納贈與稅。故父母可於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,各自贈與100萬以下財物予該子女,無須繳納贈與稅。 

  父母於贈與現金或財物超過免稅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時,如主張係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,應提供贈與契約書、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證資料。

https://www.ntbca.gov.tw/etwmain/web/ETW118W/CON/911/8140763884835270159?tagCode=

cr:稅務旬刊2354期,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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